北京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政策

提问者:欧阳敏龙 浏览次数:494 提问时间:2017-04-17 12: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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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剑辉

回答数:16被采纳数:6 发布时间: 2017-04-20 22:12:56

一,对于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约购买的老经适房,满五年可以直接上市交易,补交10%综合地价款即可(比如原价50万,补交5万即可),不再需要由住保部门出具政府放弃回购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证明材料。也就是说,这些老经济适用房上市无须再先获得政府放弃回购的许可就能直接出售了。二,对于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约购买的新经适房,满5年后可上市,但需根据原购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类似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比如原购价50万,现价200万,出售时要补交150万的70%,即105万。
  • 张磊

    回答数:26被采纳数:8发布时间:2017-04-21 04:58:17


    2008年4月8日以后订立合同的,满五年在上市交易的,综合地价款按照差额的70%缴纳,以前的按照过户价的10%缴纳。
  • 安少康

    回答数:28被采纳数:6发布时间:2017-04-21 00:09:13


    比例为交易价格的10%,交易时需要缴纳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指导价与经适房价格之差70%的土地收益金。2008年4月8日以前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满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北京市规定,2008年4月8日及以后签订销售合同的经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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